关于落实《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教财司函〔2019〕153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通知》(筒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价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高校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通知》的要求,做好本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备案工作)。
二、建立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一)高校要根据《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本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构和相关工作程序,报经财务司书面回函确认后方可实施备案工作。
纳入教育部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的试点高校,请于5月30日前将制定好的本校评估备案工作制度上报财务司国资管理处;其他部属高校请于6月30日前将本校评估备案工作制度上报财务司国资管理处。在获得财务司回函确认前,高校所属企业的评估备案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高校应当尽快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XX(单位名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尽快确定负责本校评估备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并及时将印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财务司备查(见附件1)。
(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由高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理部门负责备案工作。但以下情况除外:
1.高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该部门不得负责审批企业评估备案工作。
2.高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由同一校领导分管的,该校领导不能作为企业评估备案工作的审批人。
三、严格审核,规范备案工作
(一)高校评估备案工作应采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写要求见附件2),不得对备案表做任何改动。
(二)高校应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见附件3)的具体要求,对上报的评估备案项目进行审核,确保评估备案工作规范进行。
(三)高校评估备案工作必须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完成,不得事后备案;不得备案已过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的项目;不得备案各类形式的追溯评估结果;不得伪造、变造评估项目的任何申报材料。评估备案项目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导致校方国有出资人部分或完全退出被评估企业的,必须理清被评估企业历史上所有产权变动行为,确定历次国有产权变动都按政策规定履行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程序,确保国有资产无流失风险,才能履行备案程序。评估备案比前需要履行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的,应先履行其他程序,不得简化或省略。
四、其他事项
(一)做好高校备案项目统计报告制度。高校备案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材料应长期保存。高校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见附件4)统计汇总后报财务司国资处。每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备案工作整体情况报告提交财务司国资处。
(二)财务司将对高校履行备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高校在备案工作中未能履行相应监管职责,违规办理备案手续的,将视情况暂停或取消高校备案权限,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高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财务司沟通联系。联系人:章亿发010-66097963。
附件:l.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人员情况统计和专用印章印模表
2.评估备案表填报说明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4.教育部直属高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情况统计表
教育部财务司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