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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指南(暂行)

发布日期:2024-04-22 浏览量: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指南(暂行)


一、适用规定

适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9号)等有关规定。

二、办理流程

单位国有资产(不含货币形式的国有资产,下同)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且租期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由单位审批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且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申报材料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详见附表);

3.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等)决议;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如暂无资产权属证明,请对出租出借资产权属情况进行说明,列明资产权属情况、未办理权属证明原因、是否存在产权纠纷等信息,并提供其他可以证明资产权属情况的材料;

5.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对是否租用借用同类资产、近3年是否使用财政资金对拟出租出借资产进行维修改造以及拟出租出借资产长期使用规划等内容作出说明;

6.公开竞价招租情况说明,列明公开招租的方式、过程、承租方选定标准等内容,并提供支撑材料;

7.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或草签的出租出借合同;

8.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9.其他材料。

四、工作要求

1.单位报教育部备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所提供的材料中,正式申请文件需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报教育部审批的材料一式一份;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的材料一式两份。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原则上不得同时对外出租出借和租用借用同类资产。

3.单位审批权限内的出租出借事项,各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并印发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内部审批权限和程序,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4.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和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附件:出租出借资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