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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教财函〔2015〕27号)

发布日期:2024-04-22 浏览量:

教育部关于修改《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教财函〔2015〕27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对《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工作规程》规定,单位所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单位所办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事项,不再提交验资报告。

   《工作规程》中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一、在“六、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一)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大事项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2)申报材料中删除“⑩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在“六、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五)产权登记1.占有产权登记(2)申报材料⑥”中删除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

   三、在“六、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五)产权登记2.变动产权登记(2)申报材料⑧”中删除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

2014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