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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管理办法(经 2000 年 12 月 18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日期:2024-04-23 浏览量:

同济大学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管理办法

  2000 年 12 月 18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校土地、房屋的管理,规范土地、房屋申请权属登记程序,保障学校房地产的安全和完整,以达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的目的,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是指使用权属同济大学的土地;本办法所指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同济大学的房屋;本办法所指建筑物是只由学校投资或筹资建造的并在学校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

第三条 依据本校固定资产按类归口管理的方式,基建处和房地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房屋的明细总账、档案资料和卡片,同时定期上报有关部门汇总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学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土地可持续利用。

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的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条 依法由本校使用的土地均属土地管理范围。基建处和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下列工作。

一、房地产管理处负责确认本校土地使用权范围,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中有争议的问题。

二、 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基建处负责统一安排本校土地的使用,会同房地产管理处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保持土地使用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基建处负责审核各单位部门新建、扩建等工程的用地申请报告,并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的用地申请报告应表明下列内容:校部批准的项目报告、用地面积、使用年限、意向坐落位置及坐落地下的水电煤管线的技术资料、是否产生易燃易爆和污染源(包括噪声)等情况。用地申清报告被批准后,由基建处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于续。

第三章  房屋管理

第八条 本校拥有的房屋系指教学、科研、办公、生产、实验、仓储、住宿、经营等所需要的用房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干巾附属设施(水、气、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第九条  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房屋进行申请权属登记。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初始登记

(一)在新建项日竣工后的两个月内,基建处会同房地产管理处进行验收,验收后由基建处填写《同济大学房屋资产登记明细表》,并将以下资料移交房地产管理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验收中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山基建处全盘负责解决。

(二)房地产管理处应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同时,房屋则在校内进行登记入账。

二、转移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房    屋权属发生转移时,经房地产管理处审核、学校审批后,房地产管理处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扩建或改建房屋时,须经基建处房地产管理处审核,学校审批。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实施,基建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两个月以内,填写《同济大学房屋资产扩、改建登记明细表》,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房地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应当一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拆除的房屋需经过报批手续,按第十七条精神办理。

拆除的房屋,基建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半个月内,填写《同济大学房屋资产注销登记明细表》并移交给房地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清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和销账。

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有关房屋的产权纠纷山房地产管理处妥善处理和解决。

第十条 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基建处移交的有关资料建立我校房屋的账册、卡片和资料档案,并将《同济大学房屋资产登记明细表》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在接到《同济大学房屋资产登记明细表》后,必须及时变更房屋类资产账目,以保证帐、证、物的统一。与此同时,房地产管理处应将有关资料报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一条 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的房屋管理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汇总编制和管理房屋的文件资料、账目、卡片和报表,制订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负责对公用房的调配。具体办法另定。

三、负责办理非经营性房屋资产转经营性房屋资产的审批手续。具体办法另定。

四、负责对校内单位使用房屋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制止一切违纪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凡本校经济独立实体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或校外单位需要使用本校房屋时,执行(95)同房字第007号《同济大学经营用房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所、中心)、馆分级物业管理体制。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对公共教室、校机关行政用房、礼堂、集体宿舍等共用楼宇、场地实行招标或委托物业管理;各院(系、所、中心)、馆负责对本单位使用范围内的房屋实行招标或委托物业管理;一幢楼宇内有两个或两个单位以上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协商后负责招标或委托物业管理。委托物业管理,房地产处代表学校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对住宅小区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建处应会同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大中修计划的制定,并采取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所有维修均应通过使用单位和房地产管理处验收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对需要拆除的房屋,由基建处填写《同济大学房屋报废拆除申请单》,并由房地产管理处会签后报学校审批。报废后的残值材料和设备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处理后的收入一律上缴财务处,列入学校的修、购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建筑物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物系指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围墙、池、槽、井、坑、烟囱、桥梁、洞、廊、亭、园等等,亦属学校的固定资产,除无需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属登记外,其管理的基本要求与房屋资产管理相同,即建立建筑物资产明细总账,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在土地使用中不执行学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有关单位或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违法使用学校土地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若触犯国家或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擅自占用使用学校房屋的或不按规定办理非经营性房屋资产转经营性房屋资产手续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有关房地产管理的其它未尽事宜,将另行制订有关细则和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曰施行,过去学校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