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
第一条 管理责任
一、主办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和中央部门管理要求,指导并督促本单位所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二)审核本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二、所属企业职责:
(一)发生需办理产权登记情形时,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确保报送材料和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审核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第二条 占有产权登记
一、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事业单位转企等新设立企业;
(二)因投资、收购等首次取得企业国有股权;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二、占有产权登记的时限
企业应当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首次收到国有资本金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三、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材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基准日产权状况等。
(二)《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文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四)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出资人以货币资金出资的,应当提交银行进账单。
(六)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济行为需要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等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结果批复文件等。
(七)本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产权登记基准日财务报告。
(八)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 变动产权登记
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一)企业的名称、管理级次、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动;
(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三)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动;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二、占有产权登记的时限
企业应当自取得批复或者作出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变动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三、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材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权变动情况等。
(二)《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文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四)出资人以货币资金出资的,应当提交银行进账单;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济行为需要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涉及需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应当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交易凭证。
(五)出资人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出资人相关材料,即由事业单位出资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本企业《产权登记证》。
(七)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产权登记基准日的财务报告。
(八)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 注销产权登记
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一)企业解散、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因产权转让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在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二、注销产权登记的时限
企业发生产权注销情形的,应当自工商登记注销、依法撤销或变更后,收回或核销全部国有资本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三、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材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解散、撤销、破产、产权转让情况等。
(二)《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文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四)本企业《产权登记证》。
(五)企业解散、依法撤销、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本企业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审定的清算报告、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六)因产权转让等情况,企业不再存在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应提交修改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应的协议或方案、受让方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交易凭证。
(七)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摘自《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