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同济国资〔20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议事机制,完善议事程序,确保国资委科学、民主和高效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度及《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资委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为国资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国资委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审议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重大事项;
(五)接受学校授权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的报备;
(六)讨论决定向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国资委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国资委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 国资委会议由国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召开国资委会议,须达到全体成员2/3及以上人数出席方能进行。需要表决的议题,应以国资委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国资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国资委成员或其他人员参加,受托人员不可对表决事项代行表决权。
第八条 国资委会议由国资办负责具体筹备和组织。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提请国资委研究的议题统一提交国资办,由国资办收集整理汇总后提交国资委主任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第九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急需决策的事项,因故不能召开国资委会议进行审议的,可采用传阅审议方式进行,国资办负责收集汇总国资委成员的审议意见,报国资委主任审定。
第十条 国资办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发布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国资委成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在会议召开1个工作日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国资办。
第十二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成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成员应予回避。需要其他人员列席国资委会议的,由国资委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国资委成员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三条 国资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应按规定渠道传达,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
第十四条 国资委会议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委授权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