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相关制度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相关制度 > 正文

同济大学收费管理细则(同济财〔2022〕8号)

发布日期:2024-04-23 浏览量:

同济大学收费管理细则

同济财〔202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确保学校收费工作合法、规范、公开,防止乱收费,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报名费、培训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第三条 学校及各下属二级非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实施的各类收费均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学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的收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受理校内各单位的收费申请;

(三)负责按规定将学校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上海市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网上的收费公示工作;

(五)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向学校报告收费工作情况;

(七)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工作;

(八)负责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收费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收费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按照要求制定收费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上级部门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学校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公布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经上级部门授权,由学校制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学校应严格论证,按照科学合理地成本补偿原则,在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范围内拟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报备。

第九条 学校在学费标准制定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学校及学科发展规划,结合各学科、专业的具体特点,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等对口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充分论证。

第四章 收费审批程序

第十条 新设专业收费标准或变更原专业收费标准的,应在每年招生简章公布前6个月,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统一报上海市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执行。

(一)本科生教育学费

由本科生院牵头组织论证,会同有关学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等,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的收费标准,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研究生教育学费

由研究生院牵头组织论证,会同有关学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等,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的收费标准,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

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会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本科生院等,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来华留学生教育学费

由留学生办公室牵头组织论证,会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等,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住宿费由后勤管理与保障处牵头,在每年的上半年,会同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以及学生公寓实际条件,提出建议的收费标准,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统一报上海市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新设考试费和报名费或变更原收费标准的,应在招生简章公布前6个月,由实施收费单位牵头组织论证,会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等部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收费标准,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统一报上海市批准或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由学校多种形式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处,根据《同济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要求组织论证,经批准后,办学单位方可实施,并由财务处统一报上海市备案。

第十四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非学校规定义务、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按成本补偿性原则收取的相应服务费用。

由实施收费单位牵头组织论证,提出收费项目、标准及测算依据,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其中,面向校内学生的、量大面广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学校严格管理代收代付行为。申请代收费由实施收费单位提出,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将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实施收费单位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费用收取

第十六条 费用的收取,原则上应通过“同济大学收费和票据管理系统”及“同济大学网上缴费平台”进行收费,一般不采用收取现金的方式。

第十七条 本科生、研究生、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学生人员信息数据由相应的学籍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提供、并保证其正确性。

第十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原则上通过“同济大学网上缴费平台”进行收费。

第十九条 住宿费由财务处委托负责学生社区管理的后勤公司收取,学生通过缴费系统进行缴费,款项进入学校银行账户,住宿人员信息等由负责学生社区管理的后勤公司提供、并保证其正确性。

第二十条 其他费用原则上由实施单位收取。

第二十一条 向在校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时,应按照规定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实施收费过程中,必须按《同济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收费票据,不得自制、自购票据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收费资金,不得私存、私放收费资金,严禁将收费资金存入个人银行卡中,严禁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严禁私分收费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开设独立银行账户进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第二十六条 发生退费情况时,须按公示方案或收费实施细则进行退费。

第六章 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行公开,各收费单位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或招生简章上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教师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和财务处每年对收费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各收费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在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按规定将被审计单位的收费工作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立项收费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高收费标准的;

(三)收费时不开具票据的、或不使用合法的票据的、或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票据的;

(四)收费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或者坐支收入情况的;

(五)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同济大学收费管理办法》(同济财〔2016〕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