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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预付款管理办法(同济财〔2016〕29号)

发布日期:2024-04-23 浏览量:

同济大学预付款管理办法

同济财〔2016〕2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预付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肃财经纪律,明确相关经济责任,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的各学院(系、所)、机关部处以及直属单位(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预付款是指学校各单位或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发生的、预付或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购买仪器设备、家具、材料、图书资料等货物的预付款;购买测试、化验、加工、物业管理等服务的预付款;工程项目建设的预付款;科研和教学协作预付款;版面费预付款;专利申请费或维护费预付款;差旅费预借款;会议费预借款;以及其他暂借预付或垫付款。

第二章 办理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预付款办理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预付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因私一律不予借支。

(二)预算管理原则。预付款必须在预算范围内借支,无预算、无经费来源一律不予借支。

(三)专款专用原则。预付款必须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及时清理结算原则。预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第五条 预付款办理要求

(一)办理预付款时应按规定填写预付款借款单,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办理。

1.借款人为借款直接责任人,借款人一栏必须由借款人本人签名,他人不得代为签名。

2.如借款人为项目经费负责人,其预付款借款单必须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签字。

3.借款人应为我校在职工作人员,学生、校外人员与无在研项目的离退休人员不得作为借款人办理。

4.借款用途与实际支出内容应一致,金额大小写应相符,不得涂改。

5.办理仪器设备、家具、材料、图书资料等货物采购预付款事项,2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应提供有效的经济合同(协议)与校内申购单,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应提供订购清单及采购说明、或经济合同(协议)。

6.办理测试、化验、加工、出版、物业管理等服务预付款事项,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应提供有效的经济合同(协议)与校内申购单,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应提供服务内容清单、或经济合同(协议)。

7.办理工程项目建设预付款事项,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应提供有效的经济合同或协议,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或经济合同(协议)。

8.办理科研和教学协作等预付款事项,应提供有效的经济合同(协议)。

9.办理版面费、专利申请费或维护费等预付款事项,应提供录用通知书或收费通知书。

10.办理国际差旅费预借款事项,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行程安排单和因公护照复印件。

11.办理举办会议预借款事项,应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审批单、会议开支预算明细清单。

12.办理各类学生活动借款事项,应提供活动开支预算明细清单。

(二)国内差旅,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预借费用。学生因实习、竞赛等集体外出,需提供费用开支预算明细清单,经所在单位审核,在标准限额内可预借差旅费。

(三)预付款的支付方式应符合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由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不能预借现金。

第三章 冲账办理要求

第六条 预付款的冲账报销期限

(一)仪器设备、家具、材料、图书资料等货物采购预付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货款(不含质保金)付款日或交货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成结算报账;无合同约定的,须自借款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成结算报账。

(二)测试、化验、加工、物业管理等服务预付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付款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成结算报账;无合同约定的,须自借款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成结算报账。

(三)工程项目建设预付款,须自借款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成结算报账。

(四)差旅费预借款,应在本次出差任务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成结算报账。

(五)校内各单位借用的备用金,必须每年12月底前归还入账,在次年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六)其他预付款,须自借款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成结算报账。

第四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借款人是借款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借预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承担直接责任,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冲账报销或还款手续。

借款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时,应当清还所有预付款,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清还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预付款借款手续。

第八条 项目经费负责人与借款人同时承担清还责任。项目经费负责人应督促借款人按规定及时办理预付款借款的冲账报销手续,若发生借款人已离校且有尚未清还预付款借款的,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承担清还责任。

第九条 财务处应加强预付款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预付款的总额或占用时间,做好预付款审核工作,准确录入借款信息,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预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和清理催报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通过借款人、项目经费负责人的同济大学邮箱地址进行清理催报,并对超过1年以上未清还的预付款通过学校办公系统进行清理催报校内公示。

第十一条 各单位有义务组织本单位的教职工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做好制度宣传工作。对本单位所属人员的预付款负有管理责任,应指定专人对本单位所属人员逾期未冲账的预付款进行催报,并就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清还预付款、且无正当理由不报账或归还预付款的,暂停该项目经费使用;暂停1个月仍未办理清还的,暂停该借款人负责的所有项目经费的使用;暂停2个月仍未办理清还的,暂停项目经费负责人的所有项目经费使用。暂停3个月仍未办理清还的,扣发借款人、项目负责人的个人收人用于清还预付款。

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清还预付款,借款人应在预付款规定冲账报销期限前,填写情况说明,经项目经费负责人、学院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延期。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及时清还预付款,不得无故拖延、占用学校资金。因对方原因造成的预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予以协助积极追索。已尽追索义务,在提供相关无法收回或冲账的证明材料后,按学校及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程序办理核销。

第十四条 借款人违规使用资金,造成预付款长期不能冲销的,按学校和相关法律追究借款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学校独立核算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暂付款管理的暂行办法》(98同财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