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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同济国资〔2019〕2号)

发布日期:2024-04-23 浏览量:

同济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同济国资〔2019〕2号

第一章

一条  为规范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教财函〔2019〕30号)及《关于落实<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9〕1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所属企业,分为学校直接投资的一级企业和其他企业。其中,学校直接投资的一级企业是指学校直接控股和直接参股的企业、学校所属研究院和学校附属口腔医院控股或直接参股的企业;其他企业是指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控股”)控股和直接参股的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学校、教育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学校直接投资的一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二)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负责备案。

评估项目如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上述情况涉及的相关参股企业需要评估备案的,如企业的大股东拒绝评估备案,必须出具股东会决议或大股东意见。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五条  由教育部负责备案事项的校内管理程序:

(一)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该资产评估机构应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过审计业务服务。

(二) 国资办负责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该审核机构应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过审计业务服务,审核机构与评估机构无关联关系。

(三) 国资办主任参考相关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然后按程序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主任进行审批。

(四) 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教育部财务司提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五) 备案情况由国资办向国资委成员通报。

第六条  学校负责备案事项的管理程序:

在收到产权持有单位的备案材料后,国资办负责对上报的评估项目进行初核,并提交国资办主任进行复核,最终由学校国资委主任进行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产权持有单位或者同济控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该资产评估机构应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过审计业务服务。

(二)产权持有单位或者同济控股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至国资办。

(三)国资办收到同济控股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上述评估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该审核机构应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过审计业务服务,审核机构与评估机构无关联关系。

(四)国资办主任参考相关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再报学校国资委主任进行审批。

(五)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审批通过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由国资办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上加盖“同济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并在备案表封面上填写备案编号,同时国资办将备案情况向国资委成员通报。

(六)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待同济控股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办理。

(七)企业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公文形式向国资办提出异议理由,国资办收到企业书面意见后,国资办应对企业反馈的材料进行复核,出具复核反馈意见。涉及金额重大或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和复核机构进行现场会审,国资办根据现场会审意见对企业进行反馈。

第七条  国资办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教育部财务司,于每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备案工作整体情况报告提交教育部财务司。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逐项登记,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对评估项目备案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执行,所有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登记造册,长期保存。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备案事项的申报材料:

(一)学校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的请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下同);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五)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他材料。

十条  学校负责备案事项的申报材料:

(一)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二) 产权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三)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四)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其他材料。

第五章  结果管理

第十一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申报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申报单位收回。

第十二条  评估备案表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当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评估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评估备案表一式四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一份送交易登记机构等留存或使用。

第六章  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要求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由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填报,不得对备案表作任何改动。备案编号由国资办统一按序填写。

第十六条  由教育部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项目备案表“同意转报备案”签章处应由同济大学填写,“备案”签章处应由教育部填写;由学校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同意转报备案签章处应由国资办填写。“备案”签章处应加盖同济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

第七  备案专用章管理

第十七条  备案专用章由国资办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学校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经办人备案专用管理不得是同一人,备案专用章需经国资办主任审批同意后使用

第十八条  备案专用章管理员因工作调动或辞职离岗等原因变动时,要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不得备案各类形式的追溯评估结果;不得备案已过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的项目;不得伪造、变造任何评估项目申报材料。如发现资产占有单位(委托人)、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违规办理备案手续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获教育部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