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支持和服务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作为股东(投资人),以货币资产等各种形式对企业所做的投资及其形成的各种权益和依法认定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所属企业是指学校(含所属事业单位)投资企业及所属各级国有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投资企业,是指学校(含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履行股东(投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学校投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级企业,由投资企业履行股东(投资人)职责。
第五条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关系学校股东(投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企业负责人选择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所属企业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法定权利。所属企业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责任,接受和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经学校授权全面负责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报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经资委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执行国家有关国有企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
(二)审议决策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学校所属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推进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结构优化和改革重组;
(四)建立健全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决策程序和规程等文件,并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五)对学校投资企业履行重大决策等股东(投资人)职责;
(六)指导和促进学校投资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治理机制,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对学校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施绩效考核,推进学校投资企业落实经营投资责任,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向学校报告履行股东(投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情况;
(九)根据学校授权,代表学校行使学校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职权。
第九条 涉及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或经审议须提交学校决定的事项,由经资委审议并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决定。经资委在其权限范围内,可授权学校投资企业董事会决策相关事项。
第十条 经资委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召集并主持经资委会议,组织开展经资委日常履职工作;
(三)主持开展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结构优化和改革重组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投资企业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相关决策程序和规程等文件的制定、监督和评价;
(五)牵头实施对学校投资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动态监管及考核;
(六)组织开展学校投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评价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七)代表经资委向学校汇报工作;
(八)执行和落实学校有关决定及学校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投资设立名为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控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学校企业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唯一主体。学校依法依规向同济控股派出董事、提名董事人选,派出董事、监事按照《同济大学关于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同济控股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其党组织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监事会依法行使检查、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同济控股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与管理所属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代表学校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责任。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所属企业及参股企业的重大决策、选择企业负责人、编制或参与编制企业章程,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第三章 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同济控股行使股东权利,具体事项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章程制定或修改;
(二)企业的分立、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企业的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方案;
(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经资委按照学校授权负责同济控股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具体事项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二)企业预算调整方案;
(三)企业股权转让、改制、产业结构调整;
(四)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方案;
(五)企业年度重大资本运作、重大对外投资、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六)其他经资委认为有必要纳入管理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就“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充分论证,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党委会审议的前置程序,按规定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经资委会议等程序。
第四章 企业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经资委负责学校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济控股负责上述事项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经资委负责督促同济控股和校内相关部门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经资委负责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议,依照学校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股东职责。同济控股具体负责推动学校所属企业专业化整合和战略重组,企业层级逐步压缩至三级以内。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事项按照《同济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资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以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建议人选:
(一)同济控股的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二)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
以上企业领导人员,若属于学校干部管理权限的,应执行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任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企业党委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企业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经资委建立健全所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履职评价制度体系,并按照投资关系对企业实施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及奖惩的主要依据。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不合格或者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依照规定程序予以免职。
第二十三条 经资委建立健全与所属企业功能和企业领导人员选用方式相适应的薪酬等制度,规范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对于通过市场化选聘实行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可以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薪酬标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资委负责对同济控股合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管理,学校对同济控股开展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同济控股负责对所属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管理,开展各类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在完成学校内部决策后,归属学校的股权,经学校决策后由同济控股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要适时退出,持股时间超过5年的应在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属企业应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有息负债及或有负债合计负债率不得超过50%。同济控股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为其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应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原则上担保金额与同济控股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同济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属企业产权转让、增资、重大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事项要严格遵循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策,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涉及企业职工重新安置等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企业要依法对参股企业履行股东职责,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股东代表、董(监)事或重要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注重参股企业投资回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经资委、同济控股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如有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除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同济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同济控股〔2020〕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