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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12-13 浏览量:

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按照“分类评价、分级考核、奖惩结合”的原则,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纳入学校对各单位年度考核常规工作范围。

分类评价是指按照仪器类别进行评价。分级考核是指对各单位和各机组分别进行考核。

各单位是指在考核范围内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各机组是指在考核范围内的大型仪器设备具体使用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制定对各单位和各机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使用效益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五条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用于教学和科研的大型仪器设备,均按照本细则进行使用效益考核。行政设备、后勤设备不纳入考核范围。

单价不满50万元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以下大型仪器设备,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可以不纳入考核范围:

(一)在考核时间段内资产验收入账不满6个月的仪器;

(二)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不能满足科研需求的老旧仪器;

(三)常年执行固定连续监测任务的在线监测仪器;

(四)不具备独立功能的辅助配套仪器;

(五)其他特殊用途或特殊情况等不适合开放共享的仪器。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工作情况,在每年考核工作开始前,确定纳入考核范围的单位和设备清单,制定详细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和各机组的考核。

第八条对各单位的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共享服务成效等。

组织管理包括制度建设情况、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纳入学校设备开放共享系统的仪器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及与学校设备开放共享系统对接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运行使用包括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宣传培训情况、人员激励情况等;

共享服务成效包括支撑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的产出与贡献、创新举措和取得实效、国产仪器替代应用等情况等。

第九条对各机组的考核内容包括运行使用、设备管理、共享服务等。

运行使用包括年使用机时、年对外服务机时、服务收入与资产原值比等;

设备管理包括收费标准的制定、信息化管理等;

共享服务包括支撑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大仪工作中创新举措并取得实效、国产仪器替代应用等。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考核工作分各单位填报和学校综合评价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在各单位填报阶段,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相关内容,并保证数据来源真实、完整。该数据将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及学校报送上级部门数据的重要基础。

第十二条在学校综合评价阶段,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各单位填报数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组评审,对各单位、各机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专家组在集中审查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和机组开展现场检查。

在学校综合评价阶段,应充分利用学校设备开放共享系统中记录的客观数据,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考核结果经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当年参加考核单位总数15%,良好比例不超过35%。

对各机组的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当年参加考核机组总数1%,良好比例不超过3%。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单位和机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仪器较长时间闲置,年使用机时为零,特殊情况除外;

(二)年使用机时未达到额定机时的仪器数占仪器总数的比例超过30%;

(三)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期限验收入账;

(四)逾期报送各级考核材料或对填报数据弄虚作假、严重失实;

(五)其他在大型仪器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学校相关部门在岗位设置、人员评聘、绩效考核、资源配置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基金、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奖励、设备购置立项论证、公用房全成本核算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机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基金、仪器设备共享奖励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七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和机组,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在整改期限内,将暂缓该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论证的申请,直至整改完成并取得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