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相关制度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相关制度 > 正文

同济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办法(同济科〔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9-20 浏览量:

同济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根据上海市科委等七部委印发的《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及《同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同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说明》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堵点,通过赋权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新路径和新模式,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学校领导及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赋权试点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

第五条 赋权申请条件如下:

(一)赋权的成果应不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产业化前景明确、有明确转化意向。

(三)科技成果完成人申请赋权前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

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申请人须是在学校从事科研活动的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统筹组织推进同济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工作全面开展。依据《同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规定向学校报告赋权试点工作进展。

第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协同配合赋权工作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一)科研管理部负责赋权试点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委托进行科技成果权益登记、至国家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等;负责科技成果和其所形成无形资产的台账管理;负责向国家主管部门、上级领导部门提交学校赋权试点情况工作报告。科研管理部可以视赋权申请推进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赋权科技成果的资产变动,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需向教育部报批报备工作;负责按照国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对赋权试点的执行实施监督。

(三)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四)人事处负责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审批。

(五)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控股)接受学校委托,组织论证赋权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方案;加强对学校赋权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的管理。

(六)同济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负责为依托赋权成果设立的目标企业提供培育支持服务,并依据学校和科研团队签署的赋权协议跟踪后期转化收益,跟进赋权协议执行。

(七)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赋权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章 赋权内容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并同时提交该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方案,学校将按照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转化方式的不同,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科技成果完成人未提出赋权申请,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按《同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及《同济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科技成果完成人根据科技成果产业化规划,可申请与学校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或学校将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

申请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获得批准后,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为共同所有权人,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潜在转化承接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可以获得70%的所有权,存在关联关系获得60%的所有权。

申请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获得批准后,科技成果完成人为所有权人,在后期转化实施过程中返回学校不少于30%的转化收益。

第十一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学校可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并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申请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获得批准后,学校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全部长期使用权,在后期转化实施过程中返回学校不少于30%的转化收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潜在转化承接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可以获得70%的转化收益,存在关联关系获得60%的转化收益。

第十二条 对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学校审批、备案。

第四章 赋权流程

第十三条 赋权申请须征得全体科技成果完成人同意,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代表(以下简称完成人代表)提出赋权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后,向科研管理部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潜在转化承接对象存在利益关联时,应在提出赋权申请时主动提交书面说明。有利益关联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回避赋权申请的洽谈和审批过程以及科技成果定价决策过程。

关联关系的界定遵照《<同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说明》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赋予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所有权的申请流程如下:

(一)由完成人代表向科研管理部提出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申请,并同时提交科技产业化方案,由科技成果所属院系初步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由科研管理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可行性论证。未通过论证的,退回科技成果完成人修订,或产业化条件成熟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通过产业化论证的赋权申请在校内主管部门网站和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平台同步面向全社会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自然日,公示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科技成果信息、赋权方式、赋权周期、被赋权人信息、后续转化收益跟踪结算方式等。

(四)公示期无异议的,提请科研管理部审议。通过后,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签署赋权协议。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书面向科研管理部提出。科研管理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报科研管理部审议。

(五)依据赋权协议约定,由上海技术交易所开具科技成果权益登记凭证或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成果权属。

第十六条 申请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须明确后期将以作价入股的路径进一步开展转化工作,鼓励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园区内落户。涉及新设企业的情形下,获得赋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须在签署赋权协议后的12个月内完成新设企业的工商注册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学校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回科技成果权属。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与潜在转化承接对象存在利益关联时,赋权方案须在校内主管部门网站和上海技术交易所同步进行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信息公示。

第十八条 申请并获批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同济分基金资助的创业项目,其项目组成员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如需申请赋权,可免于提交产业化方案和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可签署赋权协议。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获得赋权后,若需对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变更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支付相应费用。

科技成果完成人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在有效期内负责科技成果维护相关费用。

第五章 转化实施

第二十条 选择以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在赋权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科研管理部按照学校决议,将该科技成果所有权变更为承接方所有或承接方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学校直接获得转化合同中约定的收益,科技成果完成人可自行决定转化收益的获取方式。

第二十一条 选择以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在获得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后,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学校可进一步延长科技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期限。若在获得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后,未按赋权协议的约定达到相应转化效果的,学校有权收回该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选择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在赋权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科研管理部按照学校决议,将该科技成果所有权变更为同济控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

同济控股按照《同济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管理细则》对外投资的要求,履行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股权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被赋予全部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后期转化实施过程中,须向学校返还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包含但不限于: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持有股权历次退出取得收入的15%—30%;

(二)一定期限内,不低于企业每年销售额的1%。销售额是指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通过真实公平的交易向第三方销售产品所获得的总金额(以合法合规开具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赋权科技成果技术许可使用费;

(四)其他在赋权协议中约定的转化收益计算方式。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在获得职务成果长期使用权后,在赋权期内受企业委托开展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活动视为该成果转化实施。

第二十五条 赋权后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不再根据《同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进行转化收益奖励,学校、科技成果完成人遵照赋权协议约定分享相关收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科技成果完成人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科技成果完成人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 获得赋权后,完成人代表应每年向学校提交科技成果转化进展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列入《同济大学赋权试点负面清单》(附件)的情况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第三十条 与赋权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参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赋权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兼职行为或离岗创业的在职教职工按《同济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暂行规定》执行。涉及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同济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管理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赋权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止,由科研管理部负责解释、同济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负责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赋权试点负面清单

附件

同济大学赋权试点负面清单

一、申请赋权人员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不作为赋权试点的对象。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不能以书面形式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的,不作为赋权试点的对象。

三、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无法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的,不作为赋权试点的对象。

四、赋权的成果为专利成果、商业秘密之外的科技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五、赋权的成果若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六、赋权的成果不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强烈条件的,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七、赋权的成果若涉及国家秘密,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无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或无法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的,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八、赋权的成果在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时,若涉及对方秘密,无法保证为对方保守秘密,并签订保密协议的,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九、相关人员没有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获得的赋权试点资格,一经核实,将取消赋权试点资格。

(此件不予公开)

校长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