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关于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控股)董事、监事的管理,明确董事、监事任免程序、工作职责及评价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同济控股《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同济控股是同济大学直接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同济大学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唯一主体。同济大学依法依规向同济控股委派董事、监事。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负责同济控股董事、监事的管理。同济控股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委派或提名董事、监事。
第二章董事、监事的委派、更换及免职
第三条 同济控股董事、监事,由相关单位酝酿推选,经同济大学按规定程序审议后委派,同济控股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确认。职工监事由同济控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同济控股董事、监事属于学校干部管理范围的,还应执行同济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兼职、任职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同济控股董事、监事,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在企业管理、法律、财务审计、金融投资等专业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者,不得担任同济控股董事、监事。
第五条 同济控股外部董事、监事应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特长和企业管理经验,可以在推动学校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同济控股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健全工作制度和流程,完善外部董事、监事工作机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更换或免除董事、监事职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一)不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经评价,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
(三)董事、监事人员因辞职、免职(包括工作调动)和任期届满未连任而离任;
(四)其他需要更换、免除董事、监事的情形。
第七条 同济控股董事、监事任期由同济控股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同济控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董事、监事职责
第九条 同济控股董事、监事应勤勉、尽职履行工作职责:
(一)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出席会议;
(二)执行同济大学的各项规定和决定,充分表达、体现学校的意愿与要求;
(三)督促同济控股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四)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职责;
(五)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行使表决权、监督权。及时全面掌握同济控股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
(六)坚持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学校报告工作。
第十条 同济控股董事会、监事会每年向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重点围绕履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决策科学性和效果、发展建议等方面展开。
第十一条 遇有重大事项或同济控股董事、监事认为应当汇报的事项,应及时向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同济控股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务。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十三条 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听取同济控股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对董事、监事年度工作进行评价(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同济控股董事、监事在履职时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或其他超越职权的行为,须承担个人责任。其行为使同济控股利益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董事、监事的工作履职情况,可适当发放工作津贴。发放方案由同济控股拟定,报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同济控股董事、监事同时属于同济大学管理的现职正、副处级领导人员和参照管理的领导人员,应按照《同济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办法(修订)》有关兼职和薪酬管理规定执行或按照同济大学党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其他所属企业的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同济控股依法依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同济大学关于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办法》(同经资委〔20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评价内容及要点
附件
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评价内容及要点
评价内容 |
测评指标及权重 |
评价要点 |
行为操守 |
忠实履职(10%) |
依法维护同济大学利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如实、完整地向同济大学报告重大事项及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
勤勉工作(10%) |
投入足够精力履职,注重学习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和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积极承担工作,履职时间和出席会议数不低于当年会议数的80% |
廉洁从业(10%) |
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未出现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没有在任职公司获得未经批准的报酬、津贴。 |
履职能力 |
专业素养(10%) |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决策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较好地把握公司的发展环境,就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研究决策的重大问题作出独立判断。 |
参会表现(15%) |
对所议事项深入研究、充分准备。坚持原则,敢讲真话,站在出资人立场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表意见。坚决反对和制止有损同济大学或者公司利益的决策行为。 |
咨询服务(10%) |
围绕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有价值的研究报告;对经理层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
履职业绩 |
工作业绩(35%) |
勇于担当,勇于决策,引领、支持经理层抓机遇,促改革,抓发展、增效益,公司年度经营绩效良好;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基于岗位职责,有效推动公司规范化建设,对科学决策和公司经营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