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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院(系)公用房定额及管理实施细则(同资[2008]01号修订)

发布日期:2024-12-13 浏览量:

同济大学学院(系)公用房定额及管理实施细则(同资[2008]01号修订)

为加强我校公用房资源的管理,逐步建立各学院(系)公用房使用中的自我约束机制,使公用房得到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和良好的维护,不断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和教师的教学、科研、办公条件,为我校创建国内一流大学和国际知名大学服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学校对《同济大学院(系、所)公用房定额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资(2002)04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细则。

  1. 释义

    本细则所称学院(系),是指承担学校本科或研究生教学任务,且从机构序列上直属学校管理的学院或系。

  2. 管理机构

    公用房管理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机制。学校设立“同济大学房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房屋的管理、分配使用的改革和政策研究,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各院(系)的公用房面积核定、定额核算等工作。各学院(系)应有相应部门或专人负责学院(系)所属部门用房的核定与管理。

  3. 定额及管理原则

    以学生和教学为本配置房屋;对学院(系)的教学及办公等用房实行定额配置,定额内房屋免费使用,超出定额部分房屋有偿使用;兼顾学科差异和校区差异确定定额;对高水平项目实行倾斜和激励政策;将用房面积定额到学院(系),由学院(系)负责对所属部门的用房进行核定、调配和管理。

  4. 定额核算办法

    本细则中所指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5. 教学实验用房

    各学院(系)的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按该学院(系)承担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实验工作量(实验生时数)来计算。

    实验生时数是指各实验课的学时与选修该实验课的学生数的乘积。按每2实验生时数为1个实验段,每实验段定额面积为5.5平方米。每实验段定额面积5.5平方米每学年应安排生时数定额为:

    2生时数/段×每周应安排实验段数×每学年应安排实验周数

    教学实验课分为三类:公共基础实验课,技术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各教学实验课5.5平方米每学年应安排的实验生时数定额见表1:

    表1 每实验段定额面积5.5平方米每学年应安排实验生时数定额

实验课类型

每周应安排实验段数

每学年应安排实验周数

每学年应安排生时数定额

公共基础实验课TE1

4

32

256

技术基础实验课TE2

3

24

144

专业实验课TE3

2

16

64

考虑到学科差异,设置科类调整系数(DA)。如表2:

表2 科类调整系数(DA)

科类

系数

适用院系

1.8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医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航空航天与力学学院、汽车学院、设计与艺术学院

1.6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交通运输工程学院、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研究院、化学系、中德学院

1.4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海洋与地球科学学院、测绘与地理信息学院

1

应用数学系、经济与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TE)计算公式:

TE(平方米)=(TE1/256+ TE2/144+TE3/64)×5.5(平方米)×DA+教学改革机动面积

其中:TE1——公共基础实验课生时数

TE2——技术基础实验课生时数

TE3——专业实验课生时数

DA——科类调整系数,见表2

为鼓励各院(系)开展各类创新教育、实践教育,配置教学改革机动面积。

教学改革机动面积= 250(平方米)×DA

  1. 教师及党政办公用房

    教师及党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各院(系)教师实际人数、教师岗位(职务)配置,配置标准如下,如表3:

    表3教师配置面积标准

教师岗位(职务)

P1

P2

P3

VP

LP

AP

PD

配置标准(m2

30

20

12--18

7--13

5--8

5--8

5--8

其中:P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教授(长期)、教育部长江特聘教授、国家基金委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院级)等;

P2——上海“千人计划”教授(长期)、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基金委

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组部青年拔尖创新人才等;

P3——教授人数

VP——副教授人数

LP——讲师(助理教授)人数

AP——助教和其它工作人员人数

PD——博士后人数

实际核算给院(系)时,教师及党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GO)计算公式:

GO(平方米)= MO(平方米)+学院机动面积(PO)(平方米)

其中:

MO(平方米)= P1×30(平方米)+ P2×20(平方米)+ P3×18(平方米)

+ VP×13(平方米)+ LP×8(平方米)+ AP×8(平方米)

+ PD×8(平方米)

党政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职务系列工作人员的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教师系列同职级人员同口计算。

学院(系)机动面积(PO)如表4:

表4学院机动面积(PO)

师生规模数(人)

<=100

(100,500]

(500,1000]

(1000,2000]

>2000

机动面积

(平方米)

50

100

150

200

250

  1. 学生用房

    学生用房定额面积(ST)计算公式:

    ST(平方米)=UG(平方米)+GP(平方米)

    其中:UG——本科生用房定额面积

    GP——研究生用房定额面积

    本科生用房定额面积(UG)如表5(插值计算):

    表5 本科生用房定额面积(UG)

本科生数(人)

<=300

(300,500]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3000

定额面积

(平方米)

250

(250,340]

(340,450]

(450,670]

(670,1000]

1200

研究生用房定额面积(GP)计算公式:

GP(平方米)=GN×3(平方米)+DN×5(平方米)

其中:GN——硕士生人数

DN——博士生人数

说明:硕士生人均定额面积为3平方米;博士生人均定额面积为5平方米。

教学辅助用房(如小教室﹑档案室﹑阅览室﹑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等)从学生用房中考虑。

  1. 专项补贴用房

    专项补贴用房定额面积(HS)为以下各项用房面积的总和。

  2. 根据方向不同给予院士每人补贴70-170平方米实验专项用房面积,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

  3. 国家“千人计划”教授(长期)、教育部长江特聘教授、国家基金委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院级)等,每人补贴60平方米的实验专项用房面积;上海“千人计划”教授(长期)、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基金委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组部青年拔尖创新人才等,每人补贴40平方米的实验专项用房面积,分别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

  4. 若学院(系)用于本科教学用房面积大于教学实验用房定额的情况,由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认定后超过面积部分予以全额补贴。

  5. 根据各学院(系)每年基础研究绩效分别给予900平方米﹑700平方米﹑500平方米﹑300平方米的基础科研面积补贴,由科学技术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处予以核定。

  6. 对国家重点实验室、部委(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学校根据重点实验室的考核情况和学科类别,给予适当专项用房面积补贴,具体如下,见表6:

    表6重点实验室补贴面积标准

级别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考核情况

优 秀

通 过

优 秀

通 过

工程类

2000平方米

15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300平方米

非工程类

10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300平方米

200平方米

对同时拥有不同级别的同一实验室按照高级别实验室的补贴额度予以补贴,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

  1. 对学院(系)自筹或引进资金建造的用房,自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4年内给予其面积的100%作为奖励计入学院(系)用房定额面积;第5~7年予其面积的60%作为奖励计入学院(系)用房定额面积;第8~10年予其面积的30%作为奖励计入学院(系)用房定额面积;从第11年起,不再给予奖励。学院(系)自筹或引进资金的额度由“同济大学房屋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2. 对有国拨、校拨、学院自筹和引进资金等多种资金建造的用房,按不同资金来源所占比例计算相应的奖励面积后计入学院(系)用房定额面积。

  3. 对学院(系)大型仪器设备等特殊用房,学院可提出申请,由“同济大学房屋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予专项补贴。

  4. 学院(系)用房定额总面积

    学院(系)用房定额总面积(TA)计算公式:

    TA(平方米)= TE(平方米)+GO(平方米)+ST(平方米)+HS(平方米)

    其中:TE——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

    GO——教师及党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

    ST——学生用房定额面积

    HS——专项补贴用房面积

  5. 学院(系)用房实际使用面积

    学院(系)用房实际使用面积(PU)计算公式:

    PU(平方米)=CN(平方米)×SA1+ WE(平方米)×SA2

    其中:CN——四平路校区、沪西校区及沪北校区用房面积

    WE——嘉定校区用房面积

    SA1及SA2——校区调整系数,SA1=1.2,SA2=0.9

  6. 房产资源调节费结算方法

    学校在对学院(系)用房面积进行定额核算的基础上,将房产资源调节费以货币化记帐形式核拨到各学院,年初下拨经费额度,年终进行结算。具体方法为:

  7. 根据学院(系)用房定额总面积,学校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将房产资源调节费核拨到学院(系)帐户。房产资源调节费按每年每平方米360元核拨。

  8. 学校按学院实际用房面积每年在学院(系)帐户中扣除房产资源调节费。房产资源调节费分三档收取,定额面积130%范围内房屋按每年每平方米360元扣除,定额面积130%到160%之间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450元扣除,定额面积160%以上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540元扣除。

  9. 每年年终学校将根据学院房产资源调节费的余额进行总结算,如余额为负数(即学院(系)实际用房面积超过定额用房面积),由学校财务处从学院(系)相关经费中扣除;若余额为正数(即学院(系)实际用房面积低于定额用房面积),节余部分可用于学院(系)房屋修缮、物业管理或作为新建房屋时的自筹资金部分。

  10. 以上为暂定价格,学校可根据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1. 其他规定

  2. 为准确核定学院(系)用房定额面积,各定额数据由以下部门提供:

    公共基础实验课、技术基础及专业实验课生时数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

    教师及博士后人数由人事处提供;

    本科生人数由教务处提供;

    研究生人数由研究生院提供;

    留学生中本科生(学历生)和研究生(学历生)人数由留学生办公室提供;

    重点实验室的数量和考核由科学技术处确定。

    以上各项数据以各学院上一学年实际数据为准。

  3. 对已办完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须在三个月内将其所使用的房屋交还学院。

  4. 在学校已明确每间用房的编号,使用面积,使用单位或用途的前提下,学院及所属部门不得擅自变动用房的编号,用途和结构等。若需要变动的,须提前2个月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5. 若学院(系)实际用房面积低于其定额总面积,学校应逐步配置足额房屋。若学院(系)实际用房面积超过其定额总面积,原则上应将多余用房上交学校。

  6. 迁入新建房时,如新建房面积超过或等于学院(系)定额面积,须全部交回原用房;如新建房面积没有达到学院(系)定额面积的,学校视实际房源情况核定学院(系)的应上交面积。

  7. 挂靠学院(系)的学科公司应逐步搬出学校。在搬出学校之前,应按学校有关经营性用房政策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经学校批准的学院(系)下属培训用房,也按学校有关经营性用房政策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8. 未经学校批准,学院(系)不得私自将所属用房出借用于办班、办公司等赢利活动,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将处以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300至600元的罚款,由财务处从学院奖福基金或人员经费中予以扣除。

  9. 学校对回收的房产资源调节费实行统一管理,回收的超面积部分房产资源调节费专项用于学校公用房的修缮和物业管理。

  10. 本细则仅作为学院(系)用房定额面积的核定细则,学院(系)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操作细则和房屋资源调节费价格标准,将用房定额到各所属部门。

  1.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