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细则
同济财〔202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同济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同济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同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经教育部批准立项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纳入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财务处集中管理和核算。基建财务职责如下:
(一)负责按国家规定组织基建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并健全基建财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负责基本建设账套的账务设置、会计核算、以及基本建设账套按规定并入学校事业财务账套“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等工作;
(三)负责将经教育部批复同意的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学校部门预算;
(四)负责审核和比对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与教育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内容与数额;
(五)负责审核和比对基建项目的采购计划与初步设计概算的内容与数额;
(六)负责按规定支付基建项目工程款;
(七)负责编制基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八)负责办理交付使用基建项目的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九)负责按规定向教育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十)负责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二章 支出核算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支出的核算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六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七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其他待摊投资等。
基建财务严格按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控制待摊投资的支出内容、范围,严格执行规定的额度和开支标准,不得将与建设项目无关的费用或摊派记入待摊投资支出中。
第八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林木购置等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三章 建设资金和工程款管理
第九条财务处根据教育部批复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将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编入学校部门预算,并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
第十条根据基本建设实行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的原则,工程款的支付实行“两支笔”会签制度,即项目管理人员与财务管理人员分别审签后方能付款。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审计以及大宗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并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履行审签责任和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工程款支付实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基建处工程项目负责人、基建处负责人、协助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分管基建的校领导逐级审核制。
(一)工程监理单位:受学校委托负责审核承包单位上报的工程计量申请资料,并及时将审核后的工程计量资料上报基建处和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受学校委托负责审核工程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计量审核资料和承包单位上报的价格申请资料,并及时将审核后的工程计量资料与价格资料上报基建处。
(三)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确认工程形象进度以及设备设施是否与提出的使用需求相符。
(四)基建处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材料的正确性,以及工程计量支付是否符合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审核工程计量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五)基建处负责人:负责审核工程支付的合规性。
(六)协助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分管基建的校领导:负责审核大额支付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对基建项目预付款可实行保函制度。实行保函制度的基建项目,由承包单位提供与合同约定金额一致的担保函后,方能支付预付款。
第十四条工程款支付的项目管理人员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支付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支付在30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由基建处负责人、协助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或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
(三)单笔支付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基建处负责人、协助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款支付的财务管理人员审批权限按照《同济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建财务人员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审核时,必须核对基建项目以下相关批文或资料:
(一)教育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
(二)合同;
(三)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表;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付款意见书;
(五)发票;
(六)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第十七条基建项目中的预备费主要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批准的变更和国家政策性变动而增加的投资,以及为解决意外情况而采取的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费用;由于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等,其动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
第十九条基建财务根据审计出具的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办理工程款的最终结算付款手续,并按合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应全额收回学校。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由施工单位提交付款申请书,经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工程款支付审批权限办理支付。
第二十一条基建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及资产移交
第二十二条基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基建财务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会同基建处,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使用签收手续,并作为学校事业财务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入账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与资产管理部门在每年末对当年已实际投入使用但未办理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应当根据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如遇除基建处以外的其他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项目,参照本细则由其他实施归口管理部门逐级审批。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基建处负责解释。原《同济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同济财〔201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