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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同济基〔2022〕2号)

发布日期:2025-01-14 浏览量:

同济大学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同济基〔20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控制项目投资规模,防范变更管理风险,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同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同济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必要原因对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调整及改变。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及现场变更,所有工程变更务必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工程变更流程包括工程变更意向确定、变更申请提出、变更审批和变更执行四个阶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由基建处总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制度建设、规范化建设,各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制度规定及内部控制规范化要求,负责具体项目的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工程变更的全过程管理;

(二)根据施工实际,提出变更意向,或审核其他单位提出的变更意向;

(三)参与工程变更意向的确定;

(四)负责审核工程管理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变更申请;

(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变更文件组织施工;

(六)负责处理紧急情况下的变更申请;

(七)负责对项目总投资进行控制管理。

第七条校内提出变更的单位或部门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变更意向;

(二)参与变更意向的论证,提出变更意见;

(三)指定其他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提出变更的部门代表。变更需求的提出应事先通过单位集体决策,并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对项目变更实施审计监督,对变更程序及其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和评价。

第九条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包括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应落实工程建设参与单位主体责任,参与变更申请及论证过程。审批通过后的变更文件作为履约依据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章 变更条件及范围

第十条工程变更应综合考虑节能环保、投资控制、工程进度等因素,确保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只有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范围和内容的情况,方可提出变更。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各项功能的要求;

(二)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

(三)符合设计文件批复精神,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

(四)在调查、收集完整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其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后提出变更申请,详述变更理由,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五)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且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六)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拆分。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和现场变更。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负责提出书面申请;现场变更由施工单位负责提出书面申请。提出变更的主体包括:

(一)工程管理部门;

(二)校内提出变更的单位或部门;

(三)设计单位;

(四)监理单位;

(五)施工单位。

所有变更需通过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批准立项投资额在500万(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根据其变更涉及的费用,变更可分为:

(一)零星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

(二)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

(三)较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

(四)重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

(五)特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

使用功能、外立面、主体结构类型或装修风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均属重大变更或特大变更。

第十四条批准立项投资额在500万(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根据变更涉及的费用,变更可分为:

(一)零星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

(二)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

(三)较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

100万(含)至500万(不含)的工程项目,累计变更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变更,均提高一个级别进行变更管理,最高变更等级为较大变更。

第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工程变更提出申请:

(一)由于物价变动引起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增减,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由于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改变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引起费用增减的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6个月(修缮项目1个月)之内提交施工图预算及对比说明,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如不涉及合同金额调整,不作为变更处理,如涉及合同金额调整,需按变更处理。

(四)专业工程或专项工艺深化后的施工图及预算,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其工作量调整不引起该专项总投资增加的,可不作变更处理,如涉及该专项总投资增加的,需按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满足以下任一条,变更无效:

(一)资料不全、不规范、不具体的变更;

(二)方案未经许可的变更;

(三)隐蔽前未经会签、认定的变更;

(四)超过时效的变更(工程完成并检验合格后7日内及隐蔽工程覆盖前为有效);

(五)超出批复方案要求及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变更。

第四章 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深化设计配合、现场条件的变化、或由于学校各单位和部门提出要求等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设计变更文件依据:

(一)设计单位提供的正式图纸(变更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等);

(二)施工现场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意向(含变更估算)提出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会同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专项论证,出具书面意见,并以审批表附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原因或依据、内容及范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预算的增加及工期影响)的形式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工程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由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实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 现场变更

第二十条现场变更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条件和事实情况,需要明确并作为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工程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变更必须同时由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现场变更依据文件分为两类:

(一)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核定单(含费用估算);

(二)现场签证单。

第二十一条工程现场变更文件内容必须规范、齐全、具体,应按统一格式填写、编号,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发生地点、事由、处理方案;

(二)草图及尺寸、必要的照片资料(隐蔽工程必须附);

(三)工程量计算书、预算书。

第二十二条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分析,确定现场变更方案。

第二十三条现场变更计量与费用按照量价分离审核原则确定:

(一)方案确定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的规定和项目管理程序负责工程计量的确认和审核工作;

(二)计量完成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时效及时将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预算书上报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

(三)工程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根据变更涉及金额启动校内审核流程,根据变更额度提交相应决策后,对现场变更签署意见。

(四)变更费用以最终工程结算审价为准。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审核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单项工程变更审核应符合以下流程,并按以下层级进行审批:

(一)零星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初审,现场负责人审批。

(二)一般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初审,工程管理部门总工程师或部门分管负责人复审,工程管理部门集体会议讨论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较大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初审,工程管理部门总工程师或部门分管负责人复审,工程管理部门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报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四)重大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初审,工程管理部门总工程师或部门分管负责人复审,工程管理部门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报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特大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初审,工程管理部门总工程师或部门分管负责人复审,工程管理部门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报基建与修购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由于严重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而实施的工程变更可以经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认可即可执行。应急工程变更执行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变更材料和变更流程。

第二十六条所有设计变更、现场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建立工程变更台账。变更台账主要包括《同济大学工程变更审批表》《项目工程变更汇总表》等。

第二十七条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变更程序中,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工程管理部门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变更单原件,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归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为控制工程投资总额,工程变更费用可先申请调整使用预备费额度,但若因后期合同约定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预备费不足的情况,前期的工程变更费需重新向学校申请落实资金来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讨论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同济基〔2016〕7号)废止。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表:1.同济大学工程变更审批表

2.项目工程变更汇总表

附表1

同济大学工程变更审批表

变更编号:

项目名称


变更事项


地点及原因


工程变更

主要工作内容


变更金额

(暂估增加)

万元

变更

性质

□零星 □一般 □较大 □重大 □特大

附件资料:(有则勾选)

变更依据文件:□变更图纸 □设计变更通知单 □施工现场技术交底

□技术核定单 □现场签证单 □变更申请 □其他

费用明细:□费用测算清单 □过程审核意见

会议纪要:□工程例会 □专题会议 □其他

申请单位意见:

日期:

使用单位意见:

日期:

设计单位意见:

日期:

监理单位意见:

日期: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意见:

日期:

工程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意见:

(5万元以下签署审批意见,5万元及以上签署审核意见。)

日期:

工程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5万元及以上需签署审核意见。)

日期:

工程管理部门总工程师意见:

(5万元及以上需签署审核意见。)

日期: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

(一般变更5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签署审批意见,30万元及以上签署审核意见。)

日期:

决策纪要(按金额权限):□处务会 □修购会 □校长办公会 □党委常委会

附表2

 

 

项目工程变更汇总表

序号

变更编号

变更名称

变更性质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申请日期

申请变更金额(万元)

审核变更金额(万元)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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