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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同济财〔2017〕11号)

发布日期:2024-04-23 浏览量:

同济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同济财〔2017〕11号

2022年11月17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财务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财务处直接管理的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出纳岗位分工

第四条 财务处货币资金出纳岗位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银行对账,其中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根据工作量情况,也可由一人担任。

(一)现金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按规定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二)银行出纳岗位负责保管银行支票、贷记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银行票据,一套银行印鉴章中的1枚,按规定程序办理除现金外的货币资金结算和收付业务。

(三)银行对账岗位负责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账余额调节表。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同时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一)货币资金收付及保管只能由经过授权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二)保管银行票据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银行账的对账工作。

(三)一套银行印鉴章中的两枚印章必须分人保管,不能由同一人保管。

第六条 因出纳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应由出纳人员负责追回。对未能追回的损失,出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按照“预算控制、分级授权、责任明确、过程监控”的原则实行管理。

第八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核程序

(一)支付申请。由校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预算范围内按规定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用途、支付金额、经费来源、结算方式、受款人内容,并附齐有效单据等资料,经办人、经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财务处审核。

(二)支付审核。财务处审核人员应按照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经制度,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编制记账凭证。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员复核支付的款项有无超越审批权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在预算范围之内,银行付款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结算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四)办理支付。财务处出纳人员接到复核无误的付款凭证后,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九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财务处在办理预算范围内的货币资金支付、资金调度时,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单笔支付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复核人员审批后支付,其中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可由审核人员审核后直接支付;

2.单笔支付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复核人员和其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支付;

3.单笔支付5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复核人员和其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审批后支付;

4.单笔支付100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由复核人员和其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处长审批后支付;

5.单笔支付200万元以上的,由复核人员和其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支付。

(二)下列单笔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常规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由分管处领导或处长审批后支付:

1.发放的教职工工资、津补贴、酬金;

2.支付的教职工社会保障金、公积金;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各项税费;

4.发放离退休教职工的养老金、津补贴;

5.发放的学生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

6.支付水务公司的水费、电力公司的电费、燃气公司的燃气费,以及支付给后勤集团由其代付的水、电、煤气费;

7.校园“一卡通”账户资金结算;

8.中央和地方财政科研项目任务书上列明的分包款;

9.按开户银行核定额度提取的备用金;

10.因调整资金头寸需要而在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

11.工会经费划转中国教育工会;

12.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13.党费上缴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三)对未纳入年初学校预算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同意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十条 对于单笔2000元以下的支付凭证,财务处不定期进行抽检并作好记录。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一条 依据《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刷卡条件不完备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皆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应优先关联公务卡支付。确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应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二条 现金出纳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审核人员填制凭证入账,严禁收入不入账,严禁公款私存;支出现金时,必须经审核人员填制支付凭证,并符合支付审批权限,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现金。

第十三条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现金不足时要及时提取现金。

第十四条 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盘点现金,确保账实相符、日清月结,并建立现金盘点登记簿记录盘点情况,如有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现金盘点登记簿于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由现金出纳人员和科室负责人共同销毁。

第十六条 财务处会计科对现金盘点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并作好记录。

第五章  网银交易和POS机刷卡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网银交易业务管理

(一)网银交易密钥统一由财务处综合管理科领取,并建立网银交易密钥登记表进行登记管理。

(二)网银交易权限设置按第三章第九条执行,其中单笔200万元以上的网银交易由处长在审批程序完成后代为操作。

(三)领用密钥必须由分管处领导或处长审批后(其中分管处领导和处长的密钥必须互相审批),综合管理科方可发给指定的人员。

(四)支付安全实行密钥加密码制度,各密钥持有人员领取密钥后,必须当场修改原密码,并在密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密钥如有移交,也遵守同样的签收和更改密码手续。各密钥持有人员不得将密码告诉他人。

(五)所有通过该授权密钥办理的支付业务,均视为密钥持有人在持有时间内办理。密钥应在持有人有效的控制管辖中,离开时应妥善保管。密钥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分管处领导或处长,进行相应的安全处置。

(六)密钥持有人因工作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移交。

(七)出纳人员应根据记账凭证办理网银交易业务,每日日终核对当日网银实际交易额与网银账务发生额是否相符,并打印当日网银交易明细和编制网银交易日报表交给科室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每日网银交易明细及网银交易日报表应附于记账凭证后备查。

第十八条 POS机刷卡业务管理

(一)POS机申请,由科室提出,经分管处领导批准后,交综合管理科与有关金融机构联系配备,并建立POS机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登记信息包括终端号和商户号等。

(二)收费人员按照收费数据信息办理POS机刷卡业务,打印刷卡签购单,并由持卡人签字确认。

(三)收费人员每日日终打印POS机刷卡汇总结算单,复核岗位人员负责核对刷卡汇总结算单与当日开出票据的汇总金额是否相符,收到POS机刷卡进账单后要及时入账。

(四)收费人员不得在POS机收费过程中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由财务处综合管理科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审核人员在办理涉及银行账户收付业务时,应按照账户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银行出纳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在签发支票时,经办人不得无故变更收款人名称。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名称与财务核算系统中的记载不一致时,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出纳根据银行日记账点核每日银行“业务回单”“收付款业务通知”等银行支付凭据。确保支出凭据齐全后,每月进行序列编号并打印“银行支出回单明细清单”,与银行支付凭据一并交会计科装订,按月存档。

第二十三条 银行对账人员按月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账余额调节表。每月结束后,银行对账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编制完成银行账余额调节表,并对银行已付、财务核算系统未付或财务核算系统已收、银行账户未收的款项加以核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实行银行对账单审签制度。每月终了后的12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人员应将所有账户当月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定期存款清单,经会计科科长复核签字后,报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字。签字后的审签表、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定期存款清单应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 银行对账人员应及时清理“未达账”。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存款方案由财务处根据学校情况拟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属于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按《同济大学资金存放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定期存款单应由财务处综合管理科设立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单号、金额、利率、期限、凭证编号、开户行、账号等内容。

第七章  银行票据和印鉴章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

第二十九条 设立银行票据备查登记簿,由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分类记录银行票据的购买、领用和注销情况。

第三十条 购买银行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银行票据编号是否连续、有无缺页、破损、是否盖有交换行专用章等情况,如有缺页、破损或编号不连续等问题应当场更换。

第三十一条 银行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空头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的票据。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三十二条 作废银行票据由银行出纳加盖“作废”戳记另行保管,并对开出的银行票据作废和更换情况进行记录,以便核查。年度结束后90天内由银行出纳人员和科室负责人共同销毁。

已开出的银行票据因印鉴不清晰等原因被退回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本单位代理银行未入账的,银行出纳将原银行票据加盖作废章后,可重新开具新的银行票据。

(二)本单位代理银行已入账的银行票据被退回的,则由审核人员另行编制记账凭证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 银行印鉴章一套由“同济大学财务专用章”(方)和财务负责人印章组成,其中“同济大学财务专用章”(方)由银行出纳人员负责保管,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复核人员或其他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为出纳人员和复核人员分别配备保险箱,每日终了,要将空白银行票据和印鉴章存放在各自的保险箱中,严禁将所有印鉴章存放在一起。

第八章  金库及保险柜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金库是财务处临时存放货币资金和有关印鉴章的重要场所,应确保其安全、清洁、有序,未经财务处主管领导准许,非金库管理人员不得进入金库。金库各道门的钥匙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注意金库安全,进出金库做到随手关门,下班时必须仔细检查,确认库门锁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汇报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金库、保险箱的备用钥匙和密码记录,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指派人员封存,妥善保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启封动用。如因特殊情况须启封备用钥匙和密码时,应报分管处领导批准后,在有两人在场时共同启封,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金库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放置私人物品。

第三十八条 不准泄露保险箱密码,不得随意乱放金库钥匙和保险箱钥匙。未经分管处领导批准,不得将金库和保险箱钥匙交他人保管。如发生保险箱打不开或丢失钥匙等情况,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因岗位变动涉及金库、保险箱钥匙及备用钥匙的交接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换密码。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财务处根据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对货币资金管理做好自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对财务处的货币资金管理进行定期、不定期、或突击式的抽查、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四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出纳、审核、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互不相容岗位人员设置情况,有无混岗现象。

(二)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是否超限额库存现金。

(三)定期存单与账面是否一致,每张单证与备查簿是否相符,有无缺少单据等情况。

(四)检查银行票据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是否设置备查登记簿,票据的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票据领用、移交、注销经办人是否签字确认。

(五)银行印鉴章是否由各责任人分别保管;是否与支票等银行票据分别存放在不同保险箱内。

(六)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是否及时、准确。大额资金支付审签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七)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责令限期纠正和完善。发现严重违纪等重大问题,提交学校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学校二级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同济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和审计处备案,并由审计处和财务处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同济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同财〔201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