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同济资〔20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使用管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照《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和自动扶梯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处设机构、专人统筹协调全校电梯使用管理,督促各使用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学校电梯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即使用单位负责电梯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学校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基建处是学校电梯安装、更新和改造的实施部门,低层楼宇原则上不加装电梯,老电梯更新改造坚持质量优先,保障安全,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验收、移交后投入使用。
第七条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房屋物业管理和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学校资产管理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后勤集团、学院、房屋物业管理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电梯事务和设置电梯安全监督小组。
(一)资产管理处须制定年度计划,负责管理电梯专项经费,含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经费。 组织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培训,提高校内人员使用、管理电梯的技能和水平。建立电梯的安全信息档案,包括基础信息,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等,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的协调监督。
(二)电梯安全监督小组由后勤集团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制定标准,定期对全校电梯使用状态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并给出处置方案。电梯安全监督小组指导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登记证明、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全校使用中的电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规定。
(三)使用单位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维修、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的费用。学校设专项经费,按照电梯“全包”(包维护保养、维修、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的维护保养方式测算基本费用划拨至使用单位。电梯改造、更新费用由使用单位和学校承担。
第十条使用单位原则上根据房屋的使用属性和调配结果确定。
(一)房屋(包括电梯等设施设备)整体调拨给学院或者其他二级单位使用的,学院或者其他二级单位为电梯的使用单位。楼宇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或由资产管理处协调确定。
(二)学校教学楼、会场、学生宿舍、食堂等公共楼宇或者场所的电梯,受学校委托管理该楼宇的校内单位即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上述未涵盖的电梯,由资产管理处协调确定或直接作为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职责
(一)基本要求 (1)须履行电梯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2)设专兼职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的使用和安全管理。 (3)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管理。 (4)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委托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签订合同前应当查验其相关资质证书。 (5)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 (6)不得擅自进行电梯轿厢装潢。
(二)使用登记 (1)在电梯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电梯所在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2)在电梯报废后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定期检验 (1)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按照规定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2)因建筑物改造、维护等原因,电梯需要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封存电梯,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电梯所在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恢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启用。 (3)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每5年在定期检验时,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
第十二条电梯管理员职责
(一)定期对所负责的电梯进行巡查,对电梯运行状态进行监督。
(二)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合同履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等情况,并进行考核。
(三)与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共同制定电梯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四)接受培训,提高电梯使用管理的技能和水平。
(五)使用单位未聘请楼宇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自行进行楼宇物业管理的,电梯管理员需履行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职责 使用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房屋进行管理,或自行管理的,应包含电梯日常管理内容如下:
(一)日常运行管理 (1)巡视电梯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巡视记录至少保存5年; (2)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安全提示牌; (3)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并监督保养电梯时现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时,配合现场施工,协助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在需要暂停使用的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告示,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6)劝阻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 (7)发现电梯存在故障或者其他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应急救援和事故响应 (1)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进行安全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2)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进行警戒,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第十四条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五)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第三章 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选择的维护保养单位应该具备电梯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资质,并已经依法在上海市办理工商登记,按照要求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学校设立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库,使用单位可从信息库直接选定维保单位。使用单位也可按照学校规定工作程序选择信息库之外的维护保养单位,加强对维护保养单位行业资质的审查。
第十六条维护保养单位承接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对电梯状态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须加强监督检查,监督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有职业技能资格,持有《特殊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八条选聘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投诉电话号码;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
(四)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五)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中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六)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
(七)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对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告知使用单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
(八)至少每6个月对电梯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报告;
(九)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
第十九条图书馆、教学楼、食堂、宿舍、会场等人流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优先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酌情考虑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二十条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四章 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维修、改造、更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维修、改造、更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第二十二条经安全评估后可以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经安全评估后需要进行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立项后,按照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的管理办法、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将电梯纳入学校安全检查的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