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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同济资〔2024〕10号)

发布日期:2025-01-14 浏览量:

同济大学房屋资产管理办法

同济资〔2024〕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房屋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房屋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及其他各项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学校立德树人的任务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是指学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物是权属归同济大学,为学校办学活动支撑,按规范设计具有完整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构筑物是在同济大学土地上建设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本办法所指土地是指使用权属为同济大学的国有土地。

通过上级指定、租借、合作或其他方式由学校实际使用管理的房屋,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校房屋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分类,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按照同济大学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学校实行学校归口管理和二级单位具体使用管理的两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房屋配置、调整和管理工作,具体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学校要求对所使用房屋进行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

学校实行房屋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单位根据单位工作职能负责相关房屋的日常使用管理和指导,协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管理协调和沟通工作。

第四条依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学校房屋分为教室、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公寓、食堂、教师公寓(博士后公寓、人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其他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房屋的资产管理的统一领导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落实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六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根据校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与之相适应的资产资源配置总体需求,编制国有资产总体规划。

第七条学校房屋、土地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房屋土地管理的主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房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及监督各单位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统筹管理房屋,检查和监督学校房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房屋的登记、配置、盘点和清查工作,负责房屋的信息、数据的统计,编制报表,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更新资产使用管理状况,确保账实相符、账证(卡)相符、账账相符;监督各二级单位房屋使用,调剂闲置房屋,推动房屋的优化配置;统筹编制房屋修缮计划;

(四)负责房屋出租出借、拆除、注销等工作的校内报批报备工作;

(五)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房屋、土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房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总体协调和管理,根据房屋具体用途,实行分类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公共教室类房屋: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确定公共教室的总体需求和使用安排;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公共教室教学设施设备的开放、管理和维护;后勤管理与保障处负责公共教室的日常使用管理;

(二)公共实验实习类房屋:创新创业学院会同本科生院负责指导具体使用管理单位对公共实验实习用房进行日常使用管理;

(三)图书档案类房屋: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房屋的日常使用管理,档案馆负责档案馆、校史馆房屋的日常使用管理;

(四)后勤保障类房屋及体育场馆:后勤管理与保障处负责会堂、食堂及配套构筑物和学校指定其他后勤保障类房屋的日常使用管理;体育教学部负责体育场馆、体育场地及配套构筑物的日常使用管理;

(五)公寓类房屋:后勤管理与保障处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用房(含留学生公寓)的日常使用管理;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留学生办公室)负责明确留学生住宿需求、审核留学生入住资格、协同管理留学生日常住宿;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师公寓(博士后公寓、人才公寓)的日常使用管理;人事处负责审核博士后公寓及人才公寓的入住资格,分配人才公寓和协同管理博士后、人才日常住宿等工作;

(六)附属设施及在建工程: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建筑群综合布线配套设施以及弱电管道管沟的日常使用管理;后勤管理与保障处负责高配站、变电站、水泵房、供水供气供电管道管沟等的日常使用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园围墙的日常使用管理;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征收管理及在建工程(含临时性建筑)的日常使用管理;

(七)其他使用和管理单位不明确的房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并协调推动落实使用管理单位,确保责任落实。

第三章 房屋配置管理

第九条学校房屋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应服从学校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学校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内部调剂长期闲置不用的房屋。

第十条房屋配置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下的事项由分管资产与设备管理校领导进行审批。房屋配置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事项,以及房屋配置中其他重大事项,按《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议事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审批通过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各使用管理单位签发房屋使用凭证。各单位之间严禁私自调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学校房屋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确有闲置房屋的,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房屋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且需要出租出借的,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执行。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经批准出租出借的房屋不得转租转借。

第四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部门(党政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研究机构(学术交流与研究机构)、其他(含附属单位)等为学校房屋的使用管理单位,根据“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高效使用的原则,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房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中房屋使用及维护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房屋账、物的日常管理;

(三)报送本单位房屋资产的统计报表;定期进行盘点并维护房屋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账实相符;统计本单位租赁校外房屋需求并按时申报;

(四)明确本单位的管理责任制,组织房屋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定期检查,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房屋使用管理的责任人;

(五)对本单位使用的房屋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须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服从学校的统一调配;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房屋使用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同济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济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消防的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使用管理单位原则上应按照物业管理要求选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各房屋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同济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对使用的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并制定房屋修缮计划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超过建设工程保修期的房屋可组织中、大修,学生公寓原则上实施中修年限不低于4年,实施大修年限不低于8年。行政办公用房及教学科研用房实施大修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5年。

第十七条学校统筹优化各校区学生公寓资源,同时积极争取社会资源,以满足学生(含来华留学生)住宿需求。

第十八条教师公寓(博士后公寓、人才公寓)配置相应的家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积极争取外部房源,拓展多种租赁方式,以更好地满足教师多层次的住宿需求。

第十九条行政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执行,严禁超标准配置使用。

第二十条教学科研用房实行全额成本核算管理,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根据《学院公用房全额成本核算及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细则,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房屋使用管理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资源调节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确定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使用管理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教学科研用房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权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房屋进行权籍管理,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新建房屋竣工验收通过后开始房屋的初始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的房屋,均须履行资产登记手续:

(一)新建、新购的房屋资产;

(二)调拨、接受捐赠的房屋资产;

(三)已有房屋修缮改造工程,经过专业机构检测后,由学校认定确需计入固定资产的。

第二十五条新建或大型维修改造的房屋在办理房屋资产登记手续时,其价值按工程决算价登记。若有可单独计价的设备(如空调、电梯、门禁、热水器等),原则上需剥离后办理房屋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建设规划用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拆除不具备修缮价值的房屋。各房屋使用管理单位对拟拆除的房屋提出拆除申请,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报学校决策后,按程序办理报批报备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加建房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管理部门、使用管理单位须管好用好房屋、土地资产,依法维护学校房屋、土地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和转让学校房屋、土地资产。如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时足额缴纳房屋资源调节费的单位,学校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以采取暂缓房屋资源配置、暂停房屋维修立项、限制能源供给和继续使用等措施,促进房屋合规高效利用。对承租学校房屋资产的校外单位,必要时可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时抽查房屋使用情况,及时敦促各使用管理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上报重要情况。

第三十条各使用管理单位因未按其职责要求、疏于管理造成房屋损坏和土地侵占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责令其改正,并提交学校按照《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公布的有关房屋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执行。《同济大学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管理办法》《同济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同济大学关于科研项目用房的管理规定》(同资[2007]031号)、《同济大学关于产业经营用房用地的管理规定》(同资[2007]032号)、《同济大学关于特殊办学学院用房的管理规定》(同资[2007]033号)、《同济大学关于后勤集团用房用地的管理规定》(同资[2008]02号)、《同济大学关于对侵占学校公有住房人员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